3、关联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4、财务状况:2014年度,汾酒篮球俱乐部实现营业收入72,747,615元,净利润6,897,548.14元,2014年12月31日,篮球俱乐部总资产34,652,627.91元,所有者权益-34,853,511.43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为汾酒销售公司与汾酒篮球俱乐部商定的2014-2015赛季山西职业篮球队参加cba联赛的冠名权,该项冠名费为人民币3500万元整。
(二)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此项关联交易参考市场定价,并经双方协商确定。2014-2015赛季,汾酒篮球俱乐部通过组建新教练团队,补强后卫短板,新增外援的方法增强球队实力,并且宣传比赛场次有所增加,根据以上实际情况确定冠名费为3500万元。
四、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随着cba中国篮球联赛质量和竞争力的提高及在国内外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扩大,上座率和收视率也不断提高,特别是山西职业篮球队在2014-2015赛季聘请新教练,增加外援,阵容深度进一步增加,市场关注度大幅提高。公司利用山西汾酒职业篮球俱乐部在cba市场的开拓及推广提供的平台进行有效宣传,提升了汾酒的知名度,增强了汾酒的市场竞争力。
五、该关联交易应该履行的审议程序
该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独立董事王建中、余春宏、沈沛龙就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予以审查,进行了事前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015年3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汾酒销售公司冠名山西职业篮球队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三名独立董事全部同意。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没有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三月十二日